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與織物粘合強度的測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剝離法測定橡膠或熱塑性橡膠與織物層間或織物與織物層間粘合界面分離所需力的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粘合層近似平面或內徑為50turn及50torn以上的圓筒狀試樣。
本標準不適用于層間表面含有急劇彎曲角度或其他在切取試樣時有嚴重不規則處的試樣。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2941-91橡膠試樣環境調節和試驗的標準溫度、濕度及時間(eqvISO471:1983和ISO1826:1981)
GB/T9865.1-1996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樣品和試樣的制備部分:物理試驗(idtISO4661-1_1993)
GB/T12833-91橡膠和塑料撕裂強度及粘合強度多峰曲線的分析方法(eqvISO6133:1981)
HG/T2369-92橡膠塑料拉力試驗機技術條件(neqISO5893:1985)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粘合強度adhesionstrength
使兩個被粘合界面分離時分離單位長度所需要的力。
注:分離可能會發生在非粘合界面處。如發生在某一被粘合材料內部時屬被粘合材料破壞.不能表示其枯合強度,在這種情況下,粘合強度要大于其中zui弱材料的強度
4方法原理
在規定條件下,測定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與織物層間,或用橡膠粘合的織物與織物層間粘合界面分離時所需的力。試樣為標準尺寸的平條狀試樣。
5.1儀器
試驗機
試驗機必須采用電動并裝有合適的測力計國家技術監督局1997一09一26批準,在試驗過程中,移動夾持器必須保持基本恒速移動并配備有自動記錄儀。采用無慣性的測力計(如電子型或光學型的)。
試驗機應符合HG/T2369的規定,并且夾持器移動速度為50mm/min15mm/min,試驗機應配備有夾持試樣的夾持器,并在試驗中不發生滑動。
5.2圖表式記錄儀
記錄儀有足夠的量程,以便于分析剝離曲線圖形
6.1
試樣
試樣寬度為25mm士。.5mm并有足夠長度能夠使測量過程中的分離長度至少100mm兩粘合層的zui小厚度至少使強度低的層在不破壞的情況下能傳遞剝離所需的力。
為確保在試驗中兩層分離線盡可能靠近夾在夾持器中的平條狀試樣平面,必要時厚度應當適當減小〔見GB9865)。為保證試驗結果具有可比性,試樣應有相同的尺寸。
理想不理想
分離線
二層分離線的位置
6.2如有可能,標準試樣應從成品上裁取,如果該產品標準有制樣方法的話,要按該產品標準制樣
7試樣數t除非另有規定,至少試驗兩個試樣。
8硫化與試驗之間的時間間隔除非技術上的原因另有規定之外必須遵照下列時間間隔規定。
a)對所有試驗,硫化與試驗之間的時間間隔zui短是16h,
b)對非產品試驗,硫化與試驗之間的時間間隔zui長是四個星期。為使試驗結果具有可比性,對比試驗應盡可能在相同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c)對產品試驗,在可能的情況下,試驗與硫化之間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三個月。在其他情況下,試驗應在需方從收貨日期算起兩個月內進行。
9試樣的環境調節和試驗溫度
在試驗前裁切好的試樣應在試驗室標準溫度和標準相對濕度下至少調節24h(見GB2941),試驗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調節條件相同。為保證試驗結果具有可比性,在任何一個試驗或一組試驗中都必須采取相同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10試驗步驟
取6.1中規定的試樣,用手工剝開長約50mm一層織物或一膠層,起始分離可用解剖刀或類似的工具。將剝離開的試樣兩端固定在試驗機的夾持器上(5.1),調整試樣使拉力分布均勻且試驗過程中試樣不發生扭曲將試樣主體夾于固定夾持器上,并將被剝離層置于移動夾持器中,使剝離角約為180,這里重要的是必須保證夾持器中平條狀試樣的軸線處于同一平面。
啟動試驗機并進行連續剝離,同時記錄至少剝離100mm長度所需的力夾持器的移動速度應為檢查試樣的剝離或破壞情況。
11試驗結果
11.1用圖形中峰值力的中位數除以試樣寬度來計算試樣的粘合強度。中位數是將記錄的試驗曲線按UB/T12833選用A,B或C法確定的。取兩試樣中位數的平均值作為試驗結果,以N/mm表示。
11.2用下列術語描述試樣剝離或破壞類型:
a)R表示破壞發生在膠層。
b)RA表示剝離發生在膠層與膠粘劑之間。
c)AT表示剝離發生在膠粘劑與織物之間。
d)RB表示破壞發生在兩層織物間的橡膠粘合層內。
e)T表示破壞發生在織物內部。
f)RT表示當未用膠粘劑時,剝離發生在橡膠與織物之間。
12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a)執行本國家標準;
b)標志樣品所需的所有細節;
c)采用試樣的類型以及試樣尺寸;
d)剝離速度;
e)試驗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f)粘合組合間界面特性以及計算的粘合強度;
B)計算方法,如A,B或C法;
h)剝離或破壞類型的按11.2表述;
i)試驗日期。